襄阳市凡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襄阳市凡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电话:0710-3109626、3210609

邮箱:fanchengHR@163.com

QQ:392717641

地址:襄阳市长虹路23号樊城区政府院内




新闻详情

《劳动合同法》相关政策问答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4、《劳动合同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5、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6、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7、劳动报酬应该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约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
8、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哪几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其中任何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时,能否同时约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10、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实际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1、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3、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的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14、非全日制用工如何让支付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酬的,其支付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其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就业促进法》相关政策问答

1、我国的就业方针是什么?
  《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劳动者自主择业”,指的是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
“市场调节就业”,指的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就业;通过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实现供求双发相互选择;通过市场工资价位信息,调节劳动力的供求。
“政府促进就业”,指的是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
2、为了促进就业,国家对哪些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1)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2)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3)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4)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5)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6)国务院规定给予说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3、《就业促进法》关于妇女平等就业权的集体规定是什么?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4、《就业促进法》关于少数民族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5、《就业促进法》对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6、《就业促进法》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7、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
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为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4)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押押金;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9、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哪些免费的就业服务?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10、国家采取哪些办法和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援助?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财务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11、就业困难人员的法定界定标准是什么?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12、什么是城市零就业家庭?
城市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13、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哪类人员?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这里包含两个条件,一是就业困难人员,二是其符合岗位要求,符合这两个条件,应当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