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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详情

关于调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襄人社发〔201498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襄樊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拟对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整范围

20131231及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经审批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了伤残等级并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

()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增加额度为:一级166/月、二级157/月、三级148/月、四级138/月。五至六级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的经济状况适当调整。

2、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额度为: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74/月,其他人员55/月。

()调整时间

201411日起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护理等级和规定的比例确定,从201471日起执行。

三、资金来源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有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和参加了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四、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