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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襄人社发〔2014〕9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襄樊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拟对我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经审批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了伤残等级并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增加额度为:一级166元/月、二级157元/月、三级148元/月、四级138元/月。五至六级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的经济状况适当调整。 2、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额度为: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74元/月,其他人员55元/月。 (三)调整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生活护理费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护理等级和规定的比例确定,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来源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有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和参加了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四、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