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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详情

关于生育医疗费实行按人头包干付费结算(试行)的通知

襄人社发〔2013〕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减轻生育职工负担,提高生育保险待遇,合理控制生育费用增长,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按照国家关于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根据《襄樊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襄樊政发[2006]51号)精神,在与市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竞争性谈判的基础上,决定在协议医疗机构实行生育医疗费按人头包干付费方式进行结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
  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合理确定和调整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为每生育一人次2800元;多胞胎每增加一人增加定额200元。
协议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定额标准,不得向参保职工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确定协议医疗机构
  (一)已纳入生育保险定点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均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生育医疗费按人头包干付费竞争性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生育保险医疗费按人头包干付费服务协议,确定为协议医疗机构,按协议进行管理。
  (二)执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一日清单”制度。
三、生育保险政策衔接问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以下住院生育医疗费:
  (一)住院生育医疗费包括接生费、手术费、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麻醉费、一次性卫材费、护理费、婴儿费、床位费、空调费、医疗废物处置费、新生儿复苏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应付费用。
  (二)参保职工生育期间因生育出现妊娠呕吐、妊高(子痫)、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前置胎盘、子宫破裂、羊水栓塞和胎盘粘连等严重并发症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起付标准、支付范围、支付比例执行,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没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生育医疗费按人头包干付费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仍按《关于贯彻实施﹤襄樊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襄劳社[2007]10号)文件执行。
  (四)参保职工产前检查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仍按襄劳社[2007]10号文件执行。
四、结算办法
  (一)参保职工到按人头包干付费的协议医疗机构生育时,应携带《襄阳市生育保险就医申报表》、身份证、准生证、结婚证、在农业银行开具的个人账户,男职工配偶若无工作单位的还需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二)参保职工生育因急危重症(生育并发症)抢救,确需转入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婴儿在转出医院出生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定额内的,据实结算,超出定额费用按定额结算,转入医院按襄劳社[2007]10号文件规定结算;婴儿在转入医院出生的,其在转出医院发生的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由转出医院负担,转入医院按襄劳社[2007]10号文件规定结算;生育并发症(协议规定的8类病种)需转院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方式结算。
  (三)协议医疗机构应于每月20日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生育医疗费用汇总表》,参保职工住院生育的原始发票、出院小结和医疗费清单等相关资料,经审核后,按规定结算相关费用。
五、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襄阳市生育医疗费按人头包干付费协议医院名单(17家)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13日


附件:
襄阳市生育医疗费按人头包干付费
协议医院名单(1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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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