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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襄人社险[2011]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缴纳、补缴的政策规定,规范我市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进一步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平稳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湖北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鄂政发[2010]87号)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破产后发现的漏保人员,首次参保或补缴部分中断缴费年限的,应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事处)提交职工档案,按招工表(分配表、报到证等)或历年发放的工资表,确定劳动关系和补缴年限,按补缴时当年度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一次性补齐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确定补缴年限后,补缴后次月为其退休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整体参保的,单位缴费部分,应按补缴当年单位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时间计算补缴金额,其职工应从补缴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中,选择一个标准进行补缴。单位缴费基数总额不得低于职工申报基数之和。
  三、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或企业改制破产后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每年应按规定的缴费基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按时申报或申报后不能足额缴费的,以后补缴时,一律由本人从补缴时当年度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中,选择一个标准作为补缴基数。若不补缴则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之前的缴费年限和中断后继续缴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
  四、参保人员补缴历年欠费或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基数和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一律记入实际补缴的当年。其中,退休当年补缴的,属于补缴上年度及其以前年度欠费的部分,其实际缴费基数一并记入实际补缴的上一年度,属于补缴当年欠费的部分,仍记入实际补缴的当年。
  五、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今后每个社会保险结算年度内(7月1 日至次年的6月30),应按社保经办机构公布的缴费档次选择缴费基数并缴费,不履行申报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自动核定。
  六、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不能通过向前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七、本意见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